办理部门: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
一、业主准备资料:
1.省厅划定矿界批复(或招拍挂文件)〔对新办矿〕或《采矿证》(正副本复印件) 〔对延续矿山〕;
2.省厅备案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(对新办矿)或地、州市审查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(对延续矿山)及备案文件。
3.储量核实报告文本及资源量估算图、地形地质图2套。
4.报告说明书及图纸齐全 (加盖设计单位鲜章瘠瘦签字);
5.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质证书(年检合格,正副本复印件);
6.送审报告小型3份,中型4套、大型5份;
7.评审申请表1份(要求业主盖章);
8.委托书3份。
备注:
1.对延续矿山为煤矿的要有《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》复印件、《瓦斯等都岫ūǜ娴呐础罚ǖ蹦甑模?lt;br /> 2.对延续矿山为金矿的要有《黄金开采批准证书》复印件。
二、办文依据
1.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》;
2.国土资源部分颁发的《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》省厅(或地、州市)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;
3.省厅划定矿区批复或采矿许可证;
4.其他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有关的规定。
三、办理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(视报告编写情况略有变动)。
四、办文结果
1.经省厅出具备案证明的,下达评审意见书。
2.未通过的,复函说明理由。
五、办理流程
业主将申请资料交我院窗口审查,如审查不符合要求,在 1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重新组织资料,符合要求的,交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按程序组织评审专家在10天内召开评审会,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业主,业主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,并交回我院,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规性检查后上报省厅,并电话通知业主。
六、收费标准
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收费标准
单位:万元
报告类型
|
大型
|
中型
|
小型
|
年生产规模
|
≥90万吨
|
45万吨—60万吨
|
≤30万吨
|
收费标准
|
1.5
|
0.8
|
0.5
|
|